不准囚禁妇女

事件:社会     时间:公元4年
平帝下诏:“妇女除非本人犯法,以男子八十岁以上、七岁以下,其家除非被指控为大逆不道,或朝廷指名逮捕,一概不准囚禁。必须调查时,官员应到妇女或老幼所住的地方调查,本诏书自即日起成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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