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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公孙渊叛乱引发的一场辩论:魏明帝曹叡缘何要处死公孙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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茄子 发表于 14 小时前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公孙渊在辽东反叛曹魏自立是三国故事中一段小插曲,在司马懿率军平定辽东后,自公孙度至公孙康再至公孙渊祖孙三代在辽东凡五十年的经营化为乌有。小说《三国演义》中,司马懿在攻破襄平城后,将公孙渊宗族“俱杀之”,草草地交待了公孙氏宗族的下场。而历史上,公孙渊之兄公孙晃时在洛阳,因公孙渊谋反受到牵连,但公孙晃此前曾上书曹魏朝廷称公孙渊将会谋反,因而对公孙晃是诛杀还是赦免,曹魏朝廷曾引发讨论。
史载,曹魏太和二年(公元228年),公孙渊夺其叔公孙恭位,割据辽东,时公孙渊兄公孙晃已在洛阳任质。景初元年(公元237年),公孙渊自立为燕王。在这段期间,公孙晃多次向曹魏朝廷上书,称公孙渊将会谋反,请求曹魏朝廷起兵征伐,但魏明帝曹叡并未采纳。景初二年(公元238年),司马懿率军平定辽东,公孙晃因公孙渊的谋反罪而受到株连。当时,魏明帝曹叡念及公孙晃曾有揭发公孙渊谋反之举,欲留全公孙晃的性命,但曹魏有有司却表示反对。[1]最终曹叡不忍将公孙晃弃市,而是派使者到狱中让公孙晃吞下金粉自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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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是否诛杀公孙晃,时曹魏廷尉高柔亦有自己的一番见解,高柔曾上疏曹叡,称:“《尚书》说‘用刑法惩治罪行,用奖赏表彰善举’,这是王朝明确的法律原则。现在公孙晃和他的妻子儿女是叛逆的亲属,理应斩首示众,不遗留后代。但是我听说公孙晃先前曾多次向朝廷陈述公孙渊将谋反叛乱的情况,虽然是叛逆的亲族,但推究其本意可以给予宽恕。孔子体谅司马牛(对其兄长即将作乱)的忧虑,祁奚辨明叔向(因其兄长犯罪而受到牵连)的过错,这些都是古人的美德。我认为公孙晃如确实对公孙渊将要谋反有过进言,就应免除他的死罪。如果没有进言,就应当将他在街市上斩首示众。现在既不对他进行赦免,退不宣布他的罪名,只是把他监禁在狱中,让他自杀,周围观察此事的国家,有的就对我们种举动产生疑惑。”[2]
上述曹叡、曹魏有司、高柔都表达了对诛杀还是赦免公孙晃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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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曹叡是倾向于赦免公孙晃的,但囿于没有相关依据(亦或历史记载缺失),所以最终不得不放弃拯救公孙晃。
其次,曹魏有司是力主诛杀公孙晃的,其依据是“国法”,即魏律。依魏律,谋反连坐,罪及亲属,且黄初五年(公元224年),曹魏曾颁令:“谋反大逆乃得相告,其余皆勿听治”[3],即涉及谋反、谋大逆的重罪,不适用亲亲相隐的法律原则(笔者按:所谓亲亲相隐的法律原则[4]是汉宣帝时确立的引礼入法的表现,即改变之前实行的父子、夫妻首匿相坐的规定,允许在一定的亲属范围内隐匿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律法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这一规定也能够解释公孙晃为何频繁大义灭亲向曹魏朝廷主动揭发公孙渊将反叛的行为(笔者按:需要指出的是,黄初五年诏令中“谋反大逆乃得相告”之“得”,从语义来看并无强制告发之意,但是否不适用亲亲相隐就意味着强制相告,就曹魏律法而言,阙考,至唐律,才明确了谋反、谋大逆、谋叛等严重犯罪,不得适用亲亲相隐,必须告发[5])。
最后,高柔也倾向于赦免公孙晃,但并不否认对谋反大逆等重罪应株连亲属,而是以公孙晃对公孙渊谋反多有揭发,也屡次劝说曹魏朝廷起兵征伐,观其心志并不从逆,因此可以原情论罪。故而,身为廷尉的高柔其主张赦免公孙晃立场是原心论罪,而非讨论公孙晃揭发公孙晃谋逆是否依律必须揭发亦或是否适用亲亲相隐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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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高柔对于公孙晃一案的处理,还考虑到了当时曹魏朝野上下的舆论环境,朝议对公孙晃“进不赦其命,退不彰其罪,闭著囹圄,使自引分”多有微词,曹叡采取的不进不退的解决方式,非但不是执中之道,反而会对魏律的确定性、权威性产生负面影响。另外,汉律中曾有规定“先自告,除其罪”(即事先举报,告发者可以减免刑罚),这一原则得到执行的一个明显实例时汉武帝时衡山王谋反案。衡山王刘赐的儿子刘孝曾参与其父的谋反获得,因“先自告反”,被免除了所犯谋反罪的刑责。魏律是否有吸收“先自告,除其罪”这一规定中历史没有明确记载,但就公孙晃一案的具体情形来看,史载:“(公孙晃)虽有前言,冀不坐,然内以骨肉,知渊破则己从及。渊首到,晃自审必死,与其子相对啼哭”,大抵能够推测事先举报,告发者可以减免刑罚的规定极大可能不适用于谋反谋大逆等重罪。
公孙晃一案,大抵能够总结曹魏律法对谋反谋大逆一类重罪的处置原则和规则,即依照成文律法,对涉及谋反谋大逆的重罪,不适用亲亲相隐的原则,亦不禁止亲属相告,至于是否强制亲属相告、告发者能否减免刑罚,历史记载缺失。而对诛杀亦或赦免公孙晃的讨论,反映了曹魏集团倾向于肯定成文法制度。虽然在公孙晃一案后,出现了案情类似但处理结果完全相反的“钟毓事例”[6],但至西晋杨骏、杨珧案[7],仍然延续了公孙晃一案的处理方式,这也表达了魏晋人不希望特殊的判例破坏律法的统一,以更好地维护律法的确定性和权威性,就当时而言,有一定进步之处。当然,上述案例族刑的随意适用也表现了封建统治者的冷酷残暴,也是时代的局限。
[1]《三国志 公孙度传》裴松之注引《魏略》:“始渊兄晃为恭任子,在洛,闻渊劫夺恭位,谓渊终不可保,数自表闻,欲令国家讨渊。帝以渊已秉权,故因而抚之。及渊叛,遂以国法系晃。晃虽有前言,冀不坐,然内以骨肉,知渊破则己从及。渊首到,晃自审必死,与其子相对啼哭。时上亦欲活之,而有司以为不可,遂杀之。”
[2]《三国志 高柔传》:“初,公孙渊兄晃,为叔父恭任内侍,先渊未反,数陈其变。及渊谋逆,帝不忍巿斩,欲就狱杀之。柔上疏曰:‘书称‘用罪伐厥死,用德彰厥善’,此王制之明典也。晃及妻子叛逆之类,诚应枭县,勿使遗育。而臣窃闻晃先数自归,陈渊祸萌,虽为凶族,原心可恕。夫仲尼亮司马牛之忧,祁奚明叔向之过,在昔之美义也。臣以为晃信有言,宜贷其死;苟自无言,便当巿斩。今进不赦其命,退不彰其罪,闭著囹圄,使自引分,四方观国,或疑此举也。’帝不听,竟遣使赍金屑饮晃及其妻子,赐以棺、衣,殡敛于宅。”
[3]《三国志 文帝纪》:“五年春正月,初令谋反大逆乃得相告,其余皆勿听治;敢妄相告,以其罪罪之。”
[4]《汉书 宣帝纪》:“(本始四年)夏五月,诏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5]参见梁健:《曹魏法制综考》,知识产权出版社2019年版,第232——234页。
[6]曹魏将领钟会成功率军占领益州后,与姜维共谋,欲据蜀自立,后事泄,死于部下兵变。由于钟会之兄钟毓早先就知悉钟会或有贰心,故先前就向司马昭进言,若遇钟会谋反,恳请欲存活钟氏一族。司马昭由是使钟会收养的钟毓子钟峻、钟辿得以免刑,钟氏血脉得以保留一支。
[7]西晋车骑将军杨骏女为晋武帝皇后,甚受宠幸,权倾晋室。杨骏在任大权独揽,不纳良言,遍树亲党。其弟杨珧曾上表陈情,欲存留杨氏一族,获晋惠帝认可。元康元年(291年)贾后政变,杨骏被杀,对杨珧,虽然朝议“宜为申理,合依钟毓事例”,但未被采纳,最终还是株连了杨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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